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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职责和申述


 

裁判职责和申述
1 裁判长对竞赛全面负责。
2 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场地及其周围。裁判员向裁判长负责;未设裁判长时,向竞赛负责人负责。
3 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违例。
4 司线员负责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。
5 裁判员应维护和执行《羽毛球比赛规则》,及时地宣判“违例”或“重发球”等。
6 裁判员对申述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。
7 裁判员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。
8 裁判员可与裁判长磋商、安排、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。
9 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。
10.1 在缺少临场裁判人员时,裁判员应就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。
10.2 有临场裁判人员不能作出判断时,由裁判员执行他的职责或“重发球”。
11 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。
12 裁判员应记录与18条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。
13 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问题有关的申述提交裁判长(这类申述,运动员必须在下一次发球击出前提出;如在一局结尾,则应在离开场地前提出)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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